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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八二年九月八日通过)

  一、根据新的党章规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均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二、根据新党章的规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十一届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建议,提出候选人酝酿名单,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预选结果报告大会主席团常委。主席团常委根据预选结果确定候选人名单,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通过,最后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三、三个委员会的正式选举,分两次进行:九月十日上午,选举中央委员会的正式委员和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九月十一日上午,选举中央委员会的候补委员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的正式委员候选人如落选,列入候补中央委员候选人名单,供大会在选举候补中委时进行选举。每次选举都发两张选票(九月十日上午是中央委员和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各一张选票;九月十一日上午是中央候补委员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一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四、大会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正式选举时当选的条件是,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议的正式代表的半数。大会宣布选举结果时,当选人和落选人分别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并报告所得票数。公布三个委员会委员名单时,中央委员、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中央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

  五、本次大会选举,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票(“选票系统”使用说明略),请大家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法划票和投票。代表将选票投入票箱后,电子计算机立即进行计票。每个票箱中另提候选人有效票的最大容量为三百张,如超过此数,经监票人批准,可中途开箱取出已投入的选票,其他代表就可继续投票,包括另提候选人的选票。

  六、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代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代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七、大会设监票人三十三名(每个代表团推选一名),总监票人二名。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八、会场共设八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路线示意图略)。大会正式选举时设流动票箱。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投票的代表,如本人要求参加投票,请这些代表指定地点,由监票人将选票密封,派选举工作人员送给有关的代表;代表填好选票后,密封交选举工作人员带回会场给监票人;由监票人代投。